附件1
市交通运输局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序号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Y11001 |
市交通局 |
道路运输许可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企业、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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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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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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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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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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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1002 |
市交通局 |
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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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
企业、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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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1003 |
市交通局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许可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驾驶 人员 业主 |
与市公路局共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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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带车,超重、超高、超长车辆过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驾驶 人员 业主 |
与市建设局共同实施 |
附件2
市交通运输局并联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序号 |
牵头部门 |
审批部门 |
子项 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项目 序号 |
T03002 |
市工商局 |
市交通局 |
广告设置核准 |
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广告商,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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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市交通运输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序号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1 |
市交 通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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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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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交 通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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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
企业、 个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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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序号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3 |
市交 通局 |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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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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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交 通局 |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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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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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市交通运输局承接省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目 序号 |
审批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审批 对象 |
备注 |
Y11002 |
市交通局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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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车辆数量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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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1003 |
市交通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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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应材料:……”《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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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1004 |
市交通局 |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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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 |
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外,其他下放到设区的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部门。 |
Y11005 |
市交通局 |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运输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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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条:“……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属于“水路营业性运输审批(限省内跨设区的市水路营业性运输)”子项 |
Y11006 |
市交通局 |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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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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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1007 |
市交通局 |
新增省内跨设区市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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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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