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赣鹰交维[2015]4号
月湖区远航汽车修理厂:
你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二类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范围:小型车维修)许可申请。
经审查,你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规定的条件、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准予你依法从事:二类汽车整车维修(经营范围:小型车维修)。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向你颁发、送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
(印章)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